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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答记者问

投稿:kh  来源:时间:2017年09月04日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驻马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一部法规的诞生,开启了我市民主法治进程的新篇章,将在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发挥重要作用。为了宣传好此部法规,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鸿章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回答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问为什么选择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我市第一部法规?

刘鸿章:201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正式赋予驻马店、南阳等八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于地方立法权的行使高度重视,特别对第一部法规的制定,提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的要求。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15年8月份开始开展了一系列立项调研活动,认真研究人代会上代表近几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多次赴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驻马店日报》《天中晚报》和驻马店新闻网上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项目的建议。通过调研发现,饮用水的安全是当前公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是健康生活的基本保障。饮用水的安全首先来源于水源的安全。驻马店市辖区内现有大、中、小型水库186座,其中的板桥、薄山和宋家场三座水库,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饮用水水源,承担着驻马店市城区、确山县和泌阳县城区100多万人的供水任务。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饮用水安全隐患日益突出:一是板桥水库上游30余家矿山开采企业和200余家石材加工企业,由于生产粗放、工艺落后、环保设施不全,大量含有石粉末、冷却液、酸液、粘合剂的废水流入水库上游支流;二是三座水库保护区内农业生产使用的化肥、农药造成土壤污染,每年汛期,残留物随雨水流入水库;三是水库上游每年畜禽养殖存栏量100多万头(只),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低,直接流入下游水库;四是库区旅游开发带动水库周边的餐饮服务业发展迅速,对水源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此外,还存在饮用水源保护机制不健全、水质监测能力较差等问题。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为了更好地保护好我们的“大水缸”,让广大市民吃上洁净水、放心水,制定一部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已成当务之急。这个立法项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并报市委同意,作为我市的首部立法项目。

记者:请问《条例》的制定经历了哪些程序?

刘鸿章:2016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宪中就法规的起草、制定作了部署。会后,市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启动了立法工作。成立了法规起草小组,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形成了《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23日,驻马店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同时,我们向驻马店市级领导同志、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无党派、工商联、法学界等各界人士发送《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函800多份,并在《驻马店日报》、驻马店电视台、驻马店新闻网、《天中晚报》及微信平台全文刊登,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先后组织召开五次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听取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涉及水源保护的县乡人民政府、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常委、法学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工商联和新闻界等近100人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建议,收集意见、建议200余条。10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听取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10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就《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市委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12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领导同志亲临驻马店给予指导,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逐条研究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后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12月29日,驻马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按照立法法和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我们将《条例》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经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层层把关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了《条例》。

在这期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推动解决了立法中的许多重点难点问题;有关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关心支持、积极参与,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基础。《条例》的制定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也是科学决策的过程,体现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是全市人民智慧和经验的总结,也是一次有益的法治实践。

记者:请问这部法规的主要内容及主要特点?

刘鸿章:一、《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采取“总分”结构。第一章为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立法原则、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等内容。第二章到第四章为分则部分,分别规定了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第五章为附则部分。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条例》设定了解决保护区内规模养殖、矿山开采、石材加工、餐饮等企业污染问题的条款,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突出了地方特色。二是明确部门职责。《条例》第三章用六条二十八项内容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避免在以后执法过程中互相扯皮。三是完善保护机制。《条例》设立了生态补偿机制、巡查机制、考核约谈机制和监督机制,增强保护的刚性,尤其是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肯定,是本《条例》的一个亮点。

记者:请问如何理解《条例》的适用范围?其他水库饮用水水源要适用本《条例》是否还需要修改法规?

刘鸿章:1.对《条例》适用范围的理解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饮用水水源包括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当前亟需解决的是水库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问题,加之地表水源的保护方式与地下水源不尽相同,基于此,该《条例》将水库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作为调整对象。目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和豫政办〔2013〕107号),驻马店市饮用水源地被划定为水库式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和宋家场水库。

需要说明的是,把这三个水库式饮用水源作为调整对象,也有一个演变过程。《条例》的最初立法目的是把板桥水库作为保护对象的,所以法规的名称就命名为《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在立法过程中,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薄山水库作为我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市委、市政府已经把其纳入地方发展规划,此次立法应该给予保护。所以一审后,把薄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纳入了本法的调整范围,并将法规名称修改为《驻马店市板桥水库和薄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在将《条例》草案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时,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既然是地方立法,就应该把驻马店市辖区范围内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全部纳入《条例》保护范围,一同保护起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我们查阅了有关资料和省政府的批复,认为宋家场水库应该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并多次到宋家场进行实地调研。但是对于《条例》适用范围体例的设定模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将法规名称修改为《驻马店市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和宋家场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另一种观点认为将法规名称修改为《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并在第二条对饮用水水源的调整范围进行限缩。对这两种方案我们再次征询了省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法工委听取我们的汇报后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合适。最后,我们就采取了第二种方案,即是现在的条例。也就说本法目前保护的主要是这三个水库饮用水水源。

2.关于其他饮用水水源如何适用本《条例》

在本法实施过程中,今后可能有其他水库被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确认为饮用水水源,为了使其适用本法,我们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作为本《条例》第二条的第三款,即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确认的其他水库饮用水水源,适用本《条例》。这样不用通过修改法规也能够使其受到本法的保护和调整,既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又节约了立法资源。

记者:请问本法规规定的公众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方式和途径有哪些?有什么好的激励机制或措施?

刘鸿章:1.本法规在第三条确立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为了保证这些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落实,真正预防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并使其及时得到查处,这不仅需要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也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所以,《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方式和途径,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检举以及公益诉讼。这样有利于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污染事故也能做到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为了调动公众参与保护饮用水水源工作的积极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保护饮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突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是指对某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予以奖赏和鼓励。表彰可以发给证书,或者在媒体上公布的形式进行,鼓励可以以物质的方式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已经作出贡献的人是一种价值上的肯定,对于他人则是一种激励和鞭策,目的是在全社会树立榜样,引导人们的行为,调动全体公民的积极性和热情,从精神上和物质上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开展。表彰和奖励的范围是在保护饮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的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立处罚机制的同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奖励制度,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起社会各界保护饮用水的积极性。

记者:请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该法规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刘鸿章:对饮用水水源实施严格保护和管理,保护区内人们的生产、生活势必会受到限制。为调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地区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积极性,调节和平衡市、县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利益差异冲突,统筹区域发展,《条例》对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了明确规范。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谁受益谁补偿,专款专用,明确补偿主体、方式、范围和对象,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保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到实处,还要求市人民政府于本法生效后一年内制定具体办法。

记者:请问对于本法规生效前,保护区内已经存在的已建项目该如何处理?

刘鸿章:为了妥善解决保护区遗留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隐患,达到彻底治理、有效管理的目的,《条例》对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建设项目,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项目或者建(构)筑物,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矿山开采、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房地产开发、水上餐饮等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关闭。合法建设的,给予相应的补偿。准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石材加工等项目,合法建设的,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方案,采取措施,逐步将其搬出。非法建设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关闭。

在这里,我重点讲一下 “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标准。

首先,对于保护区内已建项目,只要是没有经过批准的,无论是在保护区划定前或者保护区划定后建设的,均属于非法建设;

其次,对于经过批准建设的项目是否属于合法建设,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是在保护区划定前经批准建设的,属于合法建设,如果是在保护区划定后即使是经批准建设的,也属于非法建设。

也就是说,合法与否的界定标准有两个:一是是否经过批准;二是批准的时间,即在保护区划定前或是划定后。对于前一个标准大家都很好理解,对于第二标准可能有些疑惑。一个水库水源如果没有被省政府批准确认为饮用水水源的话,是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位法调整的,其周围的任何建设项目,只要是经过批准的,都是合法的。在本《条例》生效后,如果将其拆除,就要给予相应的补偿。一旦被省政府批准确认为饮用水水源就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位法调整,就要遵守其关于保护区和准保护的禁止性规定。此时,如果所建设的项目是该法所禁止的,即便是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仍然被认定为非法建设。本《条例》生效后,该违法项目就要拆除。

记者:请问目前威胁我市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有哪些?本法又是怎么预防的?

刘鸿章:目前,威胁我市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主要来自农业面源污染、村镇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尤其是化肥、农药、畜禽养殖污水和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水源的现象较为突出。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同区域的保护要求,增设了禁止性规范,从源头上预防污染事故发生。

一是严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项目建设。由于一级保护区范围面积相对较小,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核心区域,因此,《条例》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最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针对我市的实际情况,明确禁止矿山开采、房地产开发、水上餐饮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对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的石材加工等项目。

二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针对使用化肥、农药严重污染水体的现象,《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和科学施用农药、肥料,实行秸秆还田或者综合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水源的现象,《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同时,明确畜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此外,从上海黄浦江死猪事件中得到警示,《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三是加强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风景(区)点及其游船应当设置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在准保护区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排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应当达标,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倾倒垃圾,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四是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状况。近年来,我市大力种植和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积极开展人工湿地建设,逐步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条例》将这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并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从事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其他植被的行为。同时,《条例》还针对其他破坏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的现象,作出了禁止性规范。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从事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造坟墓。

记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参与管理。如果他们的权限不清、职责不明,往往会出现“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局面。请问本法是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的?如果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能,本法规有哪些约束性规定?

刘鸿章: 1.饮用水安全是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是一个地区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担当起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责任。对此,要强化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理顺管理体制。

首先,《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其次,《条例》明确了政府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责任。要求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并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第三,《条例》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职能。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涉及环保、水务、建设、卫生、林业、农业等多个部门,但由于各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导致行政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地整合利用,重复管理和管理真空并存。针对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对相关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建立部门之间既分工又协作的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多头管理和推诿扯皮的现象。

2.为了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落实到位,《条例》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约束:一是建立了相关制度。为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好的履行职责,《条例》设定了考核约谈制度、监察制度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为饮用水水源保护行政管理职责的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设立了相关处罚。《条例》对环保、水务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未依法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记者:请问本《条例》是如何预防和应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

刘鸿章: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环境安全领域的隐患逐渐增多,尤其是污染饮用水源、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建立完善应急防范措施,提高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是加强饮用水水源监管的重要内容。《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从划定限行区域、编制应急预案和方案、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以及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方面,对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限行标志。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装载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工具不得驶入限行区域;确需驶入限行区域内的,应当在驶入前向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高速公路及桥梁,设置警示提醒标志,并建立完善应急防范设施和措施。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供水企业的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同时按照规定向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记者:请问本《条例》是如何设定法律责任来加强其强制性的?

刘鸿章:由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体现从重从严的原则,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区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不同区域,设置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加大水污染违法成本力度,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解决“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为突出可操作性,专门针对每一类具体违法行为明确了执法主体。具体来讲,在设定罚则时综合考虑了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上位法已经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条例》原则上不再重复上位法。二是对我市水源保护中个别比较突出的问题,按照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幅度,参照外地市制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设定了处罚条款,并且在部分条款中提高了罚款数额的下限,加大了处罚力度。比如:在第三十二条中,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在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的石材加工等项目”规定的,在上位法规定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范围内,将罚款下限提高到“二十万元”。三是对行政管理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两方面进行制约。不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了法律责任,还针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行为设定了罚则。四是为了能够及时查处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设定了委托处罚条款,为水库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记者:请问为提高我市群众对本《条例》的知晓率,宣传工作是如何筹划的?

刘鸿章:这部法规既是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又是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民生法规,宣传好这部法规意义重大。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宣传工作,张宪中主任对《条例》的宣传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明确指出这次宣传活动范围要广、形式要多、声势要大、效果要好。按照张主任的具体要求,为大力推进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2017年4月24日,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制订了《〈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宣传工作方案》。7月18日召开了《条例》宣传工作动员会,掀起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热潮,为9月1日《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在《条例》宣传阶段,我们主要开展好“五个一活动”,即召开一次《条例》宣传工作动员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办好一个“大赛”,在驻马店电视台举办《条例》知识电视大赛,普及水源保护法规知识;开展一次专题学习和执法培训活动,围绕《条例》的主要内容、理解适用以及执法程序,由相关部门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制作一批宣传材料,印制了《条例》单行本、彩页各两万册,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等形式开展法规主要内容的宣传;刊发一篇答记者问,对《条例》进行解读。通过上述“五个一活动”,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提高市民群众对法规主要内容的知晓度,提升市、县两级政府和部门的执法力度,形成全民自觉守法的良好局面。

记者:在法规的贯彻实施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要开展哪些工作?

刘鸿章:1.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开展的工作:一是抓紧制定配套制度。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尽快梳理法规所规定的具体任务和事项,及早制定权责清晰、任务明确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相关部门也要根据法规规定的种类和幅度,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以及我市实际等因素,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的细化量化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二是制定专项规划。《条例》实施后一年内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等专项规划,为贯彻实施好《条例》提供全面完整的依据。三是调整保护区范围。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技术规范,在法规实施前,对板桥水库、薄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进行科学合理地调整。四是设置警示标志。根据调整后的水源保护区划,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五是划分禁养区和限养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水源保护实际情况,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六是划定限制通行区域。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资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七是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条例》实施前,及时修改、废止与《条例》规定相冲突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管理、执法标准等规定。 

2.人大方面要开展的工作。人大既是法规的制定机关,又是监督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是宣传好这部《条例》。《条例》的宣传动员会已经开过了,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宣传工作方案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二是强化执法检查,在《条例》实施一周年后,把此部法规的执法检查列重点监督项目,依法履行好对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对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建议执法部门建章立制抓好落实。要加强执法检查后的跟踪监督,抓好所提建议的落实,推动法规顺利实施,提高法规实施水平。三是动员人大代表参与,充分调动广大代表的积极性,组织各级代表参与法规执行的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监督和推动法规全面落实。四是进行审议监督。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一种法定形式的监督,通过听取人民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了解掌握执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和督促执法机关抓好整改,促进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