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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驻马店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投稿:市发改委  来源:市发改委时间:2017年09月01日

索 引 号: S0003-2688-2017-00034 主题分类: 物价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01日
名  称: 关于调整驻马店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驻发改收费〔2017〕386号
 
 
 
关于调整驻马店市城市公立医院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城市公立医院: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76号)、《驻马店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驻政办〔2017〕81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过数据收集、调查研究、认真测算等工作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驻马店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收入(中药饮片除外)的9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合理补偿,10%由财政统筹补贴。
(二)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三)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适度提高报销基数,总体不增加患者实际负担。
二、实施范围
将市区8家医院纳入综合改革范围。其中三级医院五家: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驻马店市中医院、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解放军第159医院;二级医院三家:驻马店市妇幼保健医院、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驻马店市第四人民医院。
三、主要内容
(一)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城市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1.护理费: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普通护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6元;重症监护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上调3元;市妇幼保健医院、市第二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普通护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6元;重症监护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上调3元;艾滋病等传染病定点医疗救治机构特殊疾病护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56元。(普通护理费调整编码为:120100003—120100015、s120100001;重症监护费调整编码为:120100001;特殊疾病护理费调整编码为:120100006)。
2.住院诊查费: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诊查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7元;市妇幼保健医院、市第二中医院住院诊查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6元(编码为:1102002001)。
3.治疗费(含物理治疗与康复、介入诊疗):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4%;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调10%;市妇幼保健医院、市第二中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2%。本次血透和腹透两个项目不予调整。不调整的血透项目3项(编码为:311000006—311000008),不调整的腹透项目6项(编码为:311000001—311000005)。
4.手术费(含麻醉费):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7%;市妇幼保健医院、市第二中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3%。
5.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调30%;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调10%;市妇幼保健医院、市第二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0%(调整编码为:410000001—480000016)
6.大型医疗设备收费价格下调5%: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市第二中医院。调整编码分别为:磁共振项目共35项(编码为:210200001—2102000074),CT项目共8项(编码为:210300001—2103000023)。
以上项目编码顺序均为《河南省最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手册》(2015年版)医疗服务项目编码;以“S”开头的医疗服务项目分别参照相应类别医疗服务价格上涨幅度调整;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相关措施
(一)本次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最高限价,调整后的项目价格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各城市公立医院要统筹考虑在调整总额度内,升降大致平衡,有些项目要适当下浮,让患者真正受益。
(二)我市坚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降低药品采购价格,保证药品供应及时到位、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三)加强辅助性、营养性药品监控,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及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降低医药费用。
(四)特殊群体就医和专科医院实行差别政策。
1.对因病长期需要医疗服务的特殊群体,其所需医疗服务价格暂不调整,本次暂考虑血透和腹透两个项目不予调整。
2.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一些专科医疗服务价格上浮政策仍按规定执行,如中医的诊查费、特殊疾病护理费等的部分服务项目价格等。
3.解放军第159医院因其特殊性,医疗服务价格参照三级综合医院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五)各城市公立医院要及时公示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以及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挖掘潜力降低成本,严格控制医院收入的药占比、耗材占比等,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六)医改综合配套措施及时跟进。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医保支付政策要配套衔接联动,确保城市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要建立完善社会就医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体基本就医条件。
(七)适时监测,适度调整。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要定期跟踪执行情况,及时收集医院、患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研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效果,综合医院收入、患者负担、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社会反响等方面情况,适度调整,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保证改革方案顺利推进。
(八)各有关部门、各城市公立医院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取消药品加成、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改革政策的意义和主要措施,特别是解读这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结构性调整、总体不增加群众负担,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取得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8月31日起执行。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驻马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7年8月30日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