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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投稿:市人社局  来源:省人社厅时间:2017年08月29日

索 引 号: S000-6267-2017-00062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信息来源: 省人社厅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29日
名  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豫人社〔2017〕71号 关 键 词: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豫办〔2016〕27号文件印发的《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现将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补贴范围

(一)补贴期限。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脱贫攻坚时间一致。

(二)补贴对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补贴项目。包括培训扶贫补贴、就业扶贫补贴、创业扶贫补贴。其中,培训扶贫补贴包括生活费补贴、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岗前培训补贴;就业扶贫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求职就业补贴;创业扶贫补贴包括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服务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奖补。

二、关于培训扶贫补贴

(一)生活费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

(二)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据实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三)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在开展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备案。企业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明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职业培训补贴相应标准的80%执行。

三、关于就业扶贫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在贫困村开发专职负责转移就业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城乡交通协管、保洁、保安等岗位安置外出就业困难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乡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乡镇且为贫困家庭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乡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为乡镇实际为贫困家庭劳动力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乡镇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求职就业补贴。各类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劳务信息员成功介绍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其他实体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并实现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求职就业补贴,并提供成功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者支付到劳务经纪人、劳务信息员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为每成功介绍1人200元。

四、关于创业扶贫补贴

(一)创业培训补贴。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为申请协议。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人员本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是每人1500元,包括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人、创业实训补贴300元/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人。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6个月内交易流水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为5000元。

(三)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省每年从贫困县推荐的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业服务补贴。乡镇、村创办的实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达到30%(含)以上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服务补贴,并提供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花名册及其身份证明、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达到30%(含)以上证明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不超过实体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实际费用的50%,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五)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扶持农民工创业园区,达到市级标准的,由所在省辖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管。各级人社部门要对各类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定期通过部门官网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二)建立实名台账。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实名台账,做好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