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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7年06月05日

索 引 号: S0001-0204-2017-00360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06月05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文  号: 驻政文〔2017〕154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按照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豫政〔2016〕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规范政府举债担保行为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豫政〔2016〕11号)等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必需的建设投资需求确需新增政府债务的,要严格依法在批准的限额内通过由省发行政府债券转贷的方式举借,不得超限额、无预算举借。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将存量债务置换为政府债券,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除上述规定外:
(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政府债券和外债转贷外的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承担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借任何债务。承担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事业单位,不得举借政府债务,其单位债务由单位自身收入偿还,政府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除外债担保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或出具承诺;不得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等,明确由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回购本金、最低收益、将非政府债务的还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等。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承诺本金回购,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六)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资产重复融资。
已经发生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县(区)及部门,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偿债、变更偿债责任主体、撤销违法违规担保等方式及时进行整改。
二、建立债务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做好风险防控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债务“借、用、还”等重点环节的管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健全完善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市政府将定期监测县(区)政府债务风险,对高风险县(区)政府进行预警通报。
列入风险提示或预警地区的高风险县(区),应当科学制定风险化解规划,多措并举,分类妥善处置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发生政府债务风险事件的地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有关规定,根据风险响应级次,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通过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处置政府或债务部门可变现资产、调整支出结构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尽快降低债务风险。对于达到启动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条件的地区,要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启动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拓宽财源渠道、优化支出结构、处置政府资产、改进财政管理。
县(区)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县(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结合科学测算争取新增债券,确保债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三、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中长期支出责任管理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工作,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各县(区)、各部门要科学测算、综合评估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推进项目,对棚户区改造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的项目严格按规定实施,加强对中长期政府支出责任的事前审核和监控,杜绝以新型融资模式名义增加政府债务负担。在财力可控的范围内,将确需依法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编入中期财政规划。
各县(区)要抓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加快推动平台公司转型发展。在妥善处置其承担存量政府债务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分类处理。转型后的投融资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投融资公司,在其承担政府债务妥善处置,并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 PPP项目或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的监督检查。今后,市政府将对查出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的县(区)或市政府部门进行通报。市财政局将县(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结果、债务风险指标评估结果和债务管理绩效考核结果与新增债券分配挂钩,直接调减新增债务限额。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