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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投稿:市发改委  来源:市发改委时间:2017年05月04日

索 引 号: S0003-2688-2017-00027 主题分类: 物价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7年05月04日
名  称: 关于调整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驻马店市财政局

驻发改收费〔2017〕121号

 

关于调整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

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完善普通高中教育收费,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普通高中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成本审核、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为:

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学费1620元/生·年(810元/生·期),

县级公办普通高中学费1300元/生·年(650元/生·期)。

二、公办普通高中的收费管理

(一)我市公办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或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自行车看管费、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二)学费收取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对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三)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五)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因故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学费、住宿费。退费由执收学校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已经按规定审核批准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严格规范学费收支管理。普通高中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

三、落实家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政策

一是财政和教育部门继续按在校生人数20%的比例提供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二是从普通高中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4%-6%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三是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和住宿费,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

四、加强对普通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县(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驻马店市财政局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