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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投稿:驿城区人民政府  来源:时间:2017年04月28日

索 引 号: S0A00-0200-2017-00026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04月28日
名  称: 关于印发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驿政办〔2017〕27号 关 键 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417     
 
 
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为规范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驻马店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本预案适用于我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影响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区政府是应对驻马店市驿城区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做好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利用我区现有应急资源,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平时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武装部部长、区政府副区长、区科工信委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区民政局副局长、公安派出所所长担任;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工信委、民族宗教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计委、区政府外侨办、质监局、区政府法制办、安全监管局、区政府应急办、区团委、红十字会、乡(镇)、街道各1位负责同志担任。区防震抗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工信委,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1)接受并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2)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报告,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并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意见,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组织、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向灾区派遣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队(以下简称区救援队)、组织协调抢险救灾队伍。
4)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调运救援物资, 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工作。
5)协助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7)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工作,统一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8)协调跨区、跨乡(镇)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9)负责接待中央、省、市和兄弟县区慰问团,承办区委、区政府慰问团的具体事务。
必要时,区防震减灾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按照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我区主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我区主城区发生5.0≤M6.0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我区主城区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我区主城区发生4.0≤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
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政府具体实施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政府具体实施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政府根据市政府指令,积极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
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由区政府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的地震应急工作。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省、市地震局及相关部门根据灾区需求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4. 监测报告
4.1
区地震办根据市、区防震减灾工作部署,结合本区地震宏观测数据,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区直各宏观监测点加强异常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发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及时上报市地震局,便于市地震局加强跟踪监测,及时组织预报应急防范措施。
4.2
对发生在城区内的3.0级以上地震、城区外周边地区的4.0级以上地震, 区地震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地震局。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上报。
民政、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迅速了解灾情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及时报告区政府,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区政府外侨办,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外侨办向有关部门上报。
5. 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区政府负责实施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直有关部门、乡(办)政府根据地震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请求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矿山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相关救援装备,抢救被困人员。协助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遇有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5.2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现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对救援设备及医疗器材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救援设备及医疗器材的供应力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地减少伤员致死、致残。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鼠疫、狂犬病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开放相关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被服、帐篷等各类救灾物资, 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行学等问题;在受灾地区合理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生产、调运、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 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协助相关专业部门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设施,协调运输力量,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协助相关专业部门抢修供电、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 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区地震办协助市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的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气象部门尽快组织力量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负责提供灾区气候背景资料,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监测预报,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请求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组织群众,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邀请相关专家对水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 协助警方增设临时警务站, 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者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者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受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者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5.9
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工作并加强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发放管理等工作;适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分级响应原则,负责协助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信息发布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配合市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工作。民政、地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邀请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6.1根据初判指标,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按照省地震局的要求,由市地震局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区政府负责实施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市地震局的信息通报和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区政府召开区抗震救灾紧急会议,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
1)派遣区救援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2)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3)请求上级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调遣邻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支援、协调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6.1.2灾区政府应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区本级应急处置
区政府召开区抗震救灾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和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外县区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见附件),区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区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实施:
1)协助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市(区)医疗卫生救援队、市(区)地震现场工作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支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协助专业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5)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请求省(市)政府派遣省(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调遣邻市(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或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申请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措施,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实施干线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1.4区本级现场应急处置
必要时,区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市指挥部工作部署。
2)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人员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查明次生灾害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或减轻次生灾害。组织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及时疏散居民。
6.2根据初判指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的,提交申请报告由市地震局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6.2.1灾区政府应急处置
参照 I 级响应处置。
6.2.2区本级应急处置
参照 I 级响应处置。
6.3根据初判指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的,向市地震局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在区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乡(镇、办)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地震办配合支持。
6.3.1灾区政府应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3.2区本级应急处置
1)区政府视情况召开区抗震救灾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2)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乡(镇、办)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予以支持。
3)根据灾区需求,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做好地震监测、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适时向区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视情协助市(区)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市(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市(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协调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援助。
5)向灾区发慰问电。
6.4强有感地震是指区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群众普遍有感的地震。对发生在我区城区和大型水库、大型矿山等重要工程场地附近以及乡镇地区的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6.4.1区直部门和乡(镇、办)政府应急反应
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地震局,及时了解震感情况,协助地震现场工作队,划定有感范围,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若经上级专业部门判断无更大地震,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有关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报道;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传言或误传事件及时予以平息。
6.4.2区地震办应急反应
强有感地震发生后,区地震办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迅速组织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初步判定,并将判定意见及时通报震中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震区政府的请求,视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7.
7.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发生后,按照市政府决策部署,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8.1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定期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配合市地震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加强灾情速报工作,建设县、乡镇、村三级灾情速报平台,充实灾情速报员队伍,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
8.2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现有设备及条件,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及时申请上级财政给予支持。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8.4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导和支持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协调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单位建立跨部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1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协调文广新局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驻马店供电公司、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交通运输局协调驻马店火车站和高铁驻马店西站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地震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 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直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部门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7
由区科工信委(地震办)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政府应急办等有关部门对政府有关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8.8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地震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工作。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当发生3.0级以上非天然地震,区科工信委(地震办)及时上报市地震局,配合市地震局完成非天然地震参数的精确测定并上报区政府,通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天然地震所在地地震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成并协助当地政府、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矿震、塌陷、滑坡、爆破、爆炸等)、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2
当出现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传言发生地应当及时将地震传言、误传事件报告区地震办。区地震办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并组织专家分析传言、误传起因,提出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发生地政府组织宣传、公安、科技、地震等部门做好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调查和科普宣传、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
9.3
地震发生在邻县区但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初步判定的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由区抗震指挥部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0.
10.1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预案实施后,区科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区政府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区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卫生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0.3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4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处理。
10.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驻马店市驿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区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如下:
1. 由区武装部、安监局、驻地部队等参加。
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 由民政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工信委、民族宗教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粮食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指导有关地方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 由卫计委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农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局、武警中队、红十字会等参加。
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 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工作。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 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4. 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科工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等参加。
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 由区科工委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监局、气象局等负责落实。
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河湖水质等环境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防控,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
6. 由公安部门牵头,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司法局、银监局、信访局、武警部门和驻军等参加。
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灾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7. 由民政局、政府外侨办牵头,商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文化旅游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民政局负责安排国际社会和国内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外侨办负责按规定办理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对驻军有关指挥机关允许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临时机场降落的,有关部门配合对动植物、粮食和食品类救灾物资进行快速检疫;对处于灾区的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驻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驻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并将安置情况报市政府外侨办。
8. 由区政府外侨办和区科工信委牵头,商务局、质监局等参加。
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开展救援行动。
9. 由民政局和科工信委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加。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工作,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10.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外侨办、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地震办、驻马店日报、天中晚报等参加。
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