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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投稿:市文广新局  来源:时间:2017年04月18日

索 引 号: S0011-0901-2017-00005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04月18日
名  称: 驻马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  号: 关 键 词:

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驻职能转变办【2017】23号)文件要求,现就驻马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
填报部门:驻马店市文广新局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 查 内 容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了随机抽查
备注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市文广新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80%
现场
检查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市文广新局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80%
现场
检查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赌博;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国家禁止内容;接纳未成年人;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
对艺术品市场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市文广新局
市区艺术品经营场所
70%
现场
检查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未依法申请并报送材料的;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未按规定申请并报送材料的;经营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依法备案的;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对演出市场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文广新局
演出市场
70%
现场
检查、
日常
巡查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未按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港澳台演出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未按规定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未按规定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营业性演出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未依规定报告的;营业性演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营业性演出单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登记、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相关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在演播厅外从事以售票或者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营业性演出单位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营业性演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演出举办单位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市文广新局
互联网文化经营
70%
网络
巡查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6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市文广新局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70%
网络
巡查
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7
对出版物市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
市文广新局
出版物市场
80%
现场
检查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印刷或者复现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指定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编印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违反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出版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内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样本;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资料;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8
对印刷企业的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市文广新局
印刷业
70%
现场
检查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违禁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按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征订、销售出版物;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按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按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9
对广播电影电视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保护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暂行规定》
市文广新局
广播电影电视市场
70%
现场
检查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违禁内容节目;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教育电视台播放禁止播放的节目;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行为的;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和持证违规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和持证违规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违禁内容的电影片的;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擅自开展涉外电影制作及其他违规发行、放映、经营电影活动的;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的;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持证单位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广播电视违规播出广告或者插播广告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按照服务要求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检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市文广新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
70%
现场
检查、网络
巡查。
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持证单位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不按规定年检;传播国家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1
对报刊记者的检查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市文广新局
新闻报刊记者
70%
现场
检查
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被依法撤销的记者站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设立分支机构;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