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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竹园、大郭庄、张庄、陈庄四个自然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投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来源:时间:2017年04月10日

索 引 号: S0L00-1801-2017-00002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城乡建设(含住房)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04月10日
名  称: 肖竹园、大郭庄、张庄、陈庄四个自然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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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竹园、大郭庄、张庄、陈庄四个自然村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和居住条件,经市政府批准,依据国家土地、房屋征收法规和政策,结合肖竹园、大郭庄、张庄、陈庄等四个自然村的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
4、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
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7、《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8、《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
9、《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
10、《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
二、拆迁范围
肖竹园、大郭庄、张庄、陈庄等四个自然村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约600户,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面积约30万平方米。
三、征收实施主体单位
征收主体: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责任主体: 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征收部门: 市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处
征收实施单位: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
四、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五、征收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1、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居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每处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积在235㎡以内的,按实有面积认定;建筑面积不足235㎡的,差额面积部分按照300元每平方米给予奖励;超过235㎡的部分(不含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按300元每平方米、砖木结构按200元每平方米、简易结构按100元每平方米给予拆除清运费;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一律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补助;简易房、铁皮房和铁皮棚按照每平方米50元给予补助。2009年11月10日以前批准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有证的空宅基地,经土地有关部门认定的按照不高于1.4的容积率测算出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235㎡),按照300元每平方米进行补偿。
2、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按双违建筑处置。
六、安置办法
(一)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方式。即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民每人可按照每平方米均价700元的标准购置40㎡(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安置房为高层建筑。每户可购置停车位1个。车位按照每平方米均价1200元的标准购置。
(二)安置地点:市产业集聚区第三安置社区
(三)安置房面积、户型:以安置房户型图纸为准
七、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居住安置,政府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限根据安置房建设周期等因素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具体约定。安置房为多层建筑(1—7层)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小高层建筑(8—12层)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13层以上)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八、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奖励办法
(一)搬家和临时安置补助的标准
1、对被征收人,应支付搬家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的标准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执行,房屋被征收人先临时安置再正式安置的发给两次搬家补助。被征收人自行安置的,对被征收人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民,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6个月,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双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凡空宅基地、建房后未入住或未完工毛坯房,不享受过度安置费及搬家补助。
(二)奖励办法:自本项目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对签订协议并在7天内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万元;对在8至14天内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万元;对在15天在21天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万元;第22天以后不再奖励。签订协议后领取补偿金,房屋拆除后领取奖金。
奖金及临时过渡费的户数按照居民自治的原则,由居民组、居委会、办事处及片区指挥部认定公示,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九、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
在非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正在生产经营且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生产经营面积依据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对住宅私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十一、工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原则。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积极为改善民生做好工作。涉及的居委会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实事求是提供人口、土地等详细资料,履行好“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项目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补偿安置政策与标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拆迁氛围。
(三)耐心细致,做好工作。拆迁工作人员要深入群众家中,把政策和补偿标准向群众宣传清楚,把政策给群众,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解释所提出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利益,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理顺群众情绪,充分调动广大居民配合搬迁安置工作的积极性。
(四)严格标准,公开公正。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被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拆迁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五)设立专户,保障资金。为确保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丈量补偿要逐户实地丈量核算,设立补偿资金专户,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兑现。
(六)严明纪律,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扎实推进。拆迁区域内的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主动搬迁,配合安置,并积极做好群众工作。
十二、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提出申请,提存征收补偿利益,先行征收(拆除),然后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或当事人协商意见分配补偿利益。
(二)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时人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指挥部报请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市政府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征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