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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

投稿:市民政局  来源:时间:2017年04月27日

索 引 号: S0013-0901-2017-00039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民政、扶贫、救灾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04月27日
名  称: 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
文  号: 关 键 词:

            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

 

办事程序

审批材料及条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审批依据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成立登记

 

1、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目的、宗旨、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筹备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能经费来源渠道);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准文件(带文号)。(内容包括执业许可证和同意登记文件);

3、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务所)出具,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

4、场所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为应说明使用权限,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及通讯方式等内容。(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使用期限必须一年以上);

5、负责人(法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按照示范文本制订的章程。

7、开办学校、医院、托老院、体育俱乐部等人员集聚机构需要提供消防证明。为应说明使用权限,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及通讯方式等内容(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使用期限必须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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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