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民政局 来源:时间:2017年04月27日
索 引 号: | S0013-0901-2017-00039 | 主题分类: | 社团管理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7年04月27日 | |
名 称: | 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
办事程序 |
审批材料及条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审批依据 |
(一)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三)批准成立登记 |
1、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目的、宗旨、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筹备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能经费来源渠道);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准文件(带文号)。(内容包括执业许可证和同意登记文件); 3、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务所)出具,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 4、场所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为应说明使用权限,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及通讯方式等内容。(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使用期限必须一年以上); 5、负责人(法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按照示范文本制订的章程。 7、开办学校、医院、托老院、体育俱乐部等人员集聚机构需要提供消防证明。为应说明使用权限,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及通讯方式等内容(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使用期限必须一年以上)。 |
60日 |
15个工作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