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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注册

投稿:市民政局  来源:时间:2017年04月27日

索 引 号: S0013-0901-2017-00041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民政、扶贫、救灾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04月27日
名  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注册
文  号: 关 键 词: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注册

 

 

 

(一)申请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发起人准备好筹备登记所需材料后报市民政局受理。

(二)名称核准及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名称核准及审查意见。

(三)批准成立

1.筹备组提交的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准文件(带文号);

3.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4.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 活动场所使用权证明;

6. 拟任法人、负责人基本情况;

7.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市性社会团体要有5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提交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8.符合社会团体示范文本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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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