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民政局 来源:时间:2017年04月27日
索 引 号: | S0013-0901-2017-00041 | 主题分类: | 社团管理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7年04月27日 | |
名 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注册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注册
(一)申请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发起人准备好筹备登记所需材料后报市民政局受理。 (二)名称核准及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名称核准及审查意见。 (三)批准成立 |
1.筹备组提交的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准文件(带文号); 3.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4.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 活动场所使用权证明; 6. 拟任法人、负责人基本情况; 7.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市性社会团体要有5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提交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8.符合社会团体示范文本的章程。 |
120日 |
20个工作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