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教体局 来源:时间:2017年03月21日
索 引 号: | S000-4110-2017-00008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卫生、体育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7年03月21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驻马店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 |||||||||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行政执法类别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1 |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驻马店市教体局 | 行政 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 第10号)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受理 | 受理责任:立案、受理 | 市教体局人事科 | 无 | 无 |
审查 | 审查责任:审查违法情况和违法程度。。 | 市教体局人事科 | 无 | 无 | |||||
决定 | 决定是否处罚及处罚措施。 | 市教体局人事科 | 无 | 无 | |||||
送达 | 送达处罚决定书。 | 市教体局人事科 | 无 | 无 | |||||
服务电话: 0396-2915978 投诉机构: 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2936218、3651933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乐山路中段436号 | |||||||||
2 | 对不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干涉他人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驻马店市教体局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受理 | 受理责任:立案、受理。 | 驻马店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无 | 无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驻马店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无 | 无 | |||||
决定 | 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处罚及处罚措施。 | 驻马店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无 | 无 | |||||
送达 | 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 | 驻马店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无 | 无 | |||||
事后监管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 驻马店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
服务电话: 0396-2933358 投诉机构: 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2936218、3651933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乐山路中段436号 | |||||||||
3 |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 驻马店市教体局 | 行政 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 受理 | 受理责任:立案、受理。 | 市教体局招生工作办公室 | 无 | 无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市教体局招生工作办公室 | 无 | 无 | |||||
决定 | 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处罚及处罚措施。 | 市教体局招生工作办公室 | 无 | 无 | |||||
送达 | 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 | 市教体局招生工作办公室 | 无 | 无 | |||||
事后监管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 市教体局招生工作办公室 | |||||||
服务电话: 0396-2622882 投诉机构: 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2936218、3651933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驿城区正乐街96号 | |||||||||
4 | 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驻马店市教体局 | 行政 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60号令):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受理 | 受理责任:立案、受理。 | 市教体局群众体育科 | 5日 | 5日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市教体局群众体育科 | 10日 | 10日 | |||||
决定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市教体局群众体育科 | 10日 | 10日 | |||||
送达 | 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 | 市教体局群众体育科 | 5日 | 5日 | |||||
服务电话: 0396-2800666 投诉机构: 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2936218、3651933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驿城区健康路西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