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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投稿:市教体局  来源:时间:2017年02月14日

索 引 号: S000-4110-2017-00002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卫生、体育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02月14日
名  称: 驻马店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教体〔2016〕263号 关 键 词:

 

驻马店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教体〔2016〕263
 
各县区教体局,局直各单位, 机关各科室:
    现将《驻马店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30日
 
 
 
驻马店市教育体育局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教体系统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将市教育体育局及其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局直单位(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实施部门、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是指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权力等4类。
  第三条 市教体局负责我市教体系统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的组织清理、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并经市政府授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教体局网站公布权责清单。
  实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依法进行梳理;负责编制、调整权力运行流程图,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政府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有关内容;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四条 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原设立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的名称、承办机构、工作对象、责任事项及责任事项依据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出现第五条、第六条情形需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的,实施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相应调整权责清单。行政权力取消下放后,相关实施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出现第七条情形需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实施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后,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应当逐年更新版本,不断优化完善。实施部门应及时发布市政府审改办年初审定的当年的权责清单版本。
  第九条 市政府按照第八条规定程序调整市教体部门权责清单后,责清单的调整内容应及时通过市教体局及相关实施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实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实施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网上留言、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对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一条 市教体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绩效考核,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将权责清单制度建设、运行情况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规范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避免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对不正确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教体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