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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管理中心检查违规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为

投稿:wtt  来源:驻马店日报时间:2017年01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切实纠正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自制票据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缓交、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规行为,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市住房管理中心决定,从20171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项检查,425日结束。

此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使用自制票据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缓交、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检查范围,自2005年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开发建设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

据了解,此次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自查自纠阶段、复查处罚阶段和整改落实阶段。

自查自纠阶段(11日至125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我市开发建设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违规行为进行自查。经自查,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20日前自行整改到位。一是立即停止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违规行为;二是将已用自制票据收取、挪用的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自查自纠结束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违规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查自纠表,并于125日前分别报送至市住房管理中心物业和房产中介管理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对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管理中心将联合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审计。

复查处罚阶段(126日至325日)。市住房管理中心和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时仍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或与自查自纠内容不符的情况,将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第三十七条“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三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整改落实阶段(326日至425日)。受处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2017426日起,凡未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管理中心暂停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抵押登记、企业资质年检升级等相关业务,并将违规行为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201711日起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自行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接到购房者出具的委托书或者接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后方可收取,但必须开具正规的专用发票,并且在收到专项维修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务必上交市住房管理中心,否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购房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源头上杜绝发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用现象,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