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来源:时间:2016年11月10日
索 引 号: | S0K00-0701-2016-00089 | 主题分类: | 县区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6年11月10日 | |
名 称: | 金山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和居住条件,经市政府批准,拟对金山路(开源大道-创业大道)道路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土地、房屋征收法规和政策,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域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
(六)《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2〕89号)
(七)《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3〕72号)
(八)《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2014〕100号)
(九)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驻政〔2016〕35号)
二、征收范围
金山路(开源大道至创业大道)道路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金河办事处小界牌村委28户居民、金山办事处界牌和贾庄居委会100户居民住房及集体土地上的其他建筑物,征收面积约10.8万平方米,同时征收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征收部门: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责任主体: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征收实施单位:金河办事处、金山办事处
四、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补偿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驻政办〔2013〕7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驻政〔2012〕8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2、对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方式,依据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对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标准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2〕89号)执行。
2、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每处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积在235㎡以内的,按实有面积认定;建筑面积不足235㎡的,差额面积部分按照300元每平方米给予奖励;超过235㎡的部分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元每平方米、砖混结构(120砖墙)按200元每平方米、简易结构按100元每平方米给予拆除清运费;2009年11月10日以前批准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有证的空宅基地,经土地有关部门认定的按照不高于1.4的容积率测算出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235㎡),按照300元每平方米进行补偿。
3、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按双违建筑处置。
六、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符合安置条件的,采取政府团购商品房被征收人优惠价购买和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两种方式。
(二)安置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收人享受优惠价(700元/平方米)购买安置房,安置房的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的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标准计算;对于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来居民)居住安置房以3口人以下(含3口人)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标准计算,4口人或4口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户均160㎡标准。超出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面积的,按团购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综合考虑土地成本价、工程建设成本价、优惠政策合理确定)购买,但按照一宅一户原则,每户不得超过235㎡。
2、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的,按驻政〔2014〕100号文件执行。被征收人货币化补偿标准,以货币化安置政府采购价为依据,减去应享受安置房优惠购买价(每平方米700元),给予货币补偿。
3、对享受安置优惠政策人口按有关规定认定,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安置地点
1.安置房地点:文明大道北段西侧百合春天住宅小区、创业大道西段南侧清河佳苑小区。
2.安置房面积、户型:以安置房户型图纸为准。
3.选房原则:原则上实行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者先挑房的办法。
(四)安置房建设标准:严格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安置房建设的意见》(驻政〔2013〕1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有困难的,管委会帮助其解决临时安置房。
过渡期限根据安置房建设周期等因素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具体约定。安置房为多层建筑(1-7层)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小高层建筑(8-12层)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13层以上)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八、相关补助
(一)搬迁费
1、对搬迁居民每户发放搬家补助费600元。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或一次性安置到位的,发给一次搬迁费;先临时安置再正式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2、企业机械设备搬迁补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被征收个人宅基地的居住户,按照驻政〔2012〕89号文件标准执行。
1.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依据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过渡期限计发,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双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对被征收人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到位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2、凡空宅基地、建房后未入住或未完工毛坯房,不享受过渡安置费及搬家补助。
3、非住宅房屋不享受过渡安置补助费。
(三)征收奖励
自本项目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对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在10天内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0000元;对在11天至20天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0000元;对在21天至30天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0000元;以后不再奖励。签订协议后领取补偿金,搬迁完成后领取奖金。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对集体土地上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后,依据驻政〔2012〕89号文件标准予以补偿。
2、对国有土地上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作出征收决定时已经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九、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
十、其它规定
1、对被征收人口和户数的认定,由村(居)委会负责初步认定,公示后上报相关办事处审核认定。
2、对疑似集体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性质认定的,政府要组织国土、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3、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争议双方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先行征收,征收前由征收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证据保全(影像资料),待产权确定归属后再办理补偿等有关手续。
4、外来人员、投亲靠友人员购买的合法住宅或购买宅基地所建的合法住宅,参照本方案执行,但不进行生活安置。对自行放弃不要旧房屋及附属物的被征收户,在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办事处(乡)写出自行放弃承诺书后,视为搬迁完毕。
5、凡被征收户(被征收个人宅基地的居住户)在征收期限以后搬迁或依法实施强制搬迁的,不再享受对房屋被征收户的奖励。
6、对被征收户的认定、奖金及过渡安置费发放进行公示后,须经办事处审核确认,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7、安置房户型、面积、以规划设计公布的方案为准,标准以管委会统一的安置方案为准。
8、安置房的接收:征收人在安置房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在一个月内,采取电话通知或用公告的方式,告知安置户完善房屋接收相关手续。如仍有少数被征收户未能按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房屋已接收。
十一、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提出申请,提存征收补偿利益,先行征收(拆除),然后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或当事人协商意见分配补偿利益。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时人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区管委会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市政府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