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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河引水灌溉调节工程涉及金山办事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投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来源:时间:2016年11月10日

索 引 号: S0K00-0701-2016-00085 主题分类: 县区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10日
名  称: 小清河引水灌溉调节工程涉及金山办事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文  号: 关 键 词:

为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建设,顺利推进小清河引水灌溉调节工程二期项目,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和综合服务功能。按照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拟对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翟庄居委会李楼及郝茨园自然村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土地、房屋征收法规和政策,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三)《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

(四)《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2〕89号)

二、征收范围

金山办事处翟庄居委会李楼及郝茨园自然村,约200户,1200人,征收面积约40万平方米(以评审结果为准)。

三、征收实施主体单位

责任主体: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征收实施单位:开发区金山办事处

四、征收实施时间

自开发区管委会发放征收公告起。

五、征收补偿标准

1.补偿的标准: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标准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2〕89号)执行。

    2.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每处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积在235平方米以内的,按实有面积认定;建筑面积不足235平方米的,差额面积部分按300元每平方米给予奖励;超过235平方米的部分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元每平方米、砖混结构(120砖墙)按200元每平方米、简易结构按100元每平方米给予拆除清运费。2009年11月10日以前批准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有证的空宅基地,经土地有关部门认定的按照不高于1.4的容积率测算出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235平方米),按照3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按有关规定认定补偿。

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按“双违”建筑处置。

3. 对疑似集体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性质确定的,政府要组织国土、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六、安置办法

(一)安置方式

1.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方式进行安置。优惠价包括:产权调换价和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产权调换价,按照700元/平方米执行;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要综合考虑土地成本价、工程建设成本价、优惠政策合理确定。

2.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方式的,由征收人提供安置房。

被征收人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房的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的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平方米标准计算;对于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来居民)居住安置房以3口以下(含3口人)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平方米标准计算,4口人或4口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户均160平方米标准。超出产权调换价购买面积的,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但按照一宅一户原则,每户不得超过235平方米。

3、对享受安置优惠政策人口按有关规定认定,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安置地点:对小清河引水灌溉调节工程二期项目的被征收人采取就近(异地)安置方式安置在小清河片区南安置区,即盘龙山路以东,靖宇路以西,纬三路以南,洪河大道以北围合区域。

(三)安置房面积、户型:以安置房户型图纸为准。

(四)选房原则:原则上实行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者先挑房的办法。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交给征收人后应及时办理选房顺序手续,由征收人按搬迁腾空房屋先后顺序、编排选房序号作为优先选房依据,并予以登记、公示。

七、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依据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过渡期限计发,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双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有困难的政府应帮助其解决临时安置房。

过渡期限根据安置房建设周期等因素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具体约定。安置房为多层建筑(1-7层)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小高层建筑(8-12层)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13层以上)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八、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奖励办法

(一)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助的标准

1.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对被征收人应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按照驻政〔2012〕89号文件执行。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或一次性安置到位的,发给一次搬迁费;先临时安置再正式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对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到位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2. 凡空宅基地、建房后未入住或未完工毛坯房,不享受过渡安置费及搬家补助费。

(二)奖励办法: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对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在7天内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万元;对在8天至14天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万元;对在15天至21天完成征收任务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万元;第22天以后不再奖励。签订协议后领取补偿金,搬迁完成后领取奖金。 

九、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税务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会同价格、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宅私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

十一、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对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开发区管委会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提出申请,提存征收补偿利益,先行征收(拆除),然后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或当事人协商意见分配补偿利益。

十二、工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原则。明确金山办事处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积极为改善民生做好工作。翟庄居委会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实事求是提供人口、土地等详细资料,履行好“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工作。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补偿政策与标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房屋征收氛围。

(三)耐心细致,做好工作。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深入群众家中。把政策和补偿标准向群众宣传清楚,把政策给群众,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解释所提出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利益,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理顺群众情绪,充分调动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积极性。

(四)严格标准,公开公正。房屋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被征收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标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五)设立专户,保障资金。为确保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丈量补偿要逐户实地丈量核算,设立补偿资金专户,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兑现。

(六)严明纪律,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扎实推进。辖区内的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主动搬迁,配合安置,并积极做好群众工作。

十三、本方案仅适用于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