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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投稿:市教体局  来源:时间:2016年11月06日

索 引 号: S000-4110-2016-00038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06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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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民办学校,是指承担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捐资助学、独资或合作办学。允许优质民办学校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优质公办教育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参股、品牌、师资、文化等方式参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
三、当地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办学与外省市社会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投资办学,享受同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发展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在土地划拨、教师编制标准等方面同等对待。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用地属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的,按照用地政策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校舍及附属性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供给、排污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五、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自聘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并连续计算工龄、教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全市教育培训体系。
、市人民政府自2014年起每年设立5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资助全市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和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范、特色鲜明、质量较高的优秀民办学校;对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及中青年教师培训。县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办学校。在市中心城区新建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及以上的民办学校,按照新建学校教学班班数分别按每班5万元、6万元、7万元和8万元的标准,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补。县区政府对在县区中心城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建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民办学校,按照新建学校教学班班数分别按每班5万元、6万元、7万元和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被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认定为省、市级示范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市政府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所在县区政府分别按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民办学校创建优质学校。在市中心城区初中达到18班以上,在校生达到900人以上,小学达到18班以上,在校生达到800人以上或义务教育九年一贯制达到24班以上,在校生1200人以上;在县中心城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初中达到12班规模以上,在校生达到600人以上,小学达到12班规模以上,在校生500人以上或义务教育九年一贯制达到18班以上,在校生85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按隶属关系所在政府予以不低于20%的在编教师予以支持,用于一线教师的选聘。
八、对民办学校办学成绩突出者或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推荐、参选由各级政府命名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拔尖人才等;优先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九、民办教育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区教育部门审批,报市教育部门备案;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由市教育部门审批。
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举办民办非企业教育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暂行办法》进行登记。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十、民办学校在新闻媒体发布招生广告,必须依法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新闻媒体必须依据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和有关证明方可发布。民办学校、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责令其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承担退还费用等民事法律责任,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发展民办教育做好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在民办学校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有关许可或证明等,不得设置人为障碍。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行政指导,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办学校乱检查、摊派、收费和罚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征用民办学校的合法校产和教学场所。有关部门应当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破坏校舍和场地、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保障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十二、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可以开展以非教学资产和学费收入担保等多种形式的贷款,灵活开办贷款业务,加大对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税务部门要为民办学校提供优惠政策,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不得征收营业税和按企业征收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
十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民办学校招收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符合免除教科书费、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条件的,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等扶持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本县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六年八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