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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驻马店市2016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投稿:市国土局  来源:时间:2016年09月30日

索 引 号: S0014-2504-2016-00166 主题分类: 土地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09月30日
名  称: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驻马店市2016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文  号: 驻国土告2016年第75号 关 键 词: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驻马店市2016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
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驻国土告2016年第75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6]800号文件批准的驻马店市2016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征用土地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依据豫政【2013】11号文件执行)。
(一)征收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原驿城区橡林街道办事处)烧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5万元/亩);
(二)征收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原驿城区古城乡)邵李楼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每公颂64.5万元(4.3万元/亩);
(三)征收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原驿城区南海街道办事处)周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位于驿城大道以西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每公颂75万元(5万元/亩);位于驿城大道以东的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每公颂67.5万元(4.5万元/亩);
(四)征收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原驿城区水屯镇)大郭和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每公颂67.5万元(4.5万元/亩);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13.2万元/公顷(折合8800元/亩) 。
三、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为每公顷1.8万元(折合每亩1200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每公顷4.5万元包干;
地上永久性建筑物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五、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一)征收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原驿城区橡林街道办事处)烧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京广铁路以西)集体地2.36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1538公顷,共计4.6012公顷。按照补偿标准(75万元/公顷)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345.09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4.2575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每公顷4.5万元包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60.73584万元。
(二)征收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原驿城区古城乡)邵李楼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耕地8.0302公顷,其他农用地0.254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965公顷,共1.4588公顷。按照每公颂64.5万元(4.3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547.024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14.45436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每公顷4.5万元包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111.9492万元;
(三)征收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原驿城区南海街道办事处)周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耕地15.053公顷、林地0.4661公顷、园地0.2079公顷、其它农用地0.860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8606公顷,共计17.4482公顷,其中位于驿城大道以西征收面积8.5666公顷,按照每公颂75万元(5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642.495万元,位于驿城大道以东征收面积8.8816公顷,按照每公颂67.5公顷(4.5万元/亩)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599.508万元,共计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242.003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27.095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每公顷4.5万元包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230.31624万元;
(四)征收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原驿城区水屯镇)大郭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耕地0.984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013公顷,共计1.1859公顷,按照每公颂67.5公顷(4.5万元/亩)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80.0482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1.77228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每公顷4.5万元包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15.65388万元;
(五)征收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原驿城区水屯镇)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耕地0.1327公顷,按照每公颂67.5公顷(4.5万元/亩)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8.9572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0.23886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每公顷4.5万元包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1.75264万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被征收耕地后失地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办法解决;即把安置补助费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
特此公告。
 
 
 
                               2016年8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