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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驻马店市2015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投稿:市国土局  来源:时间:2016年09月23日

索 引 号: S0014-2504-2016-00146 主题分类: 土地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09月23日
名  称: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驻马店市2015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文  号: 驻国土公(2016)73号 关 键 词: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驻马店市2015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
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驻国土公(2016)73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6〕556号文件批准的驻马店市2015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征收土地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关王庙乡关王庙村、杨楼村、孙吴庄村、熊楼村、金山办事处翟庄居委会、界牌居委会、金河办事处小界牌村集体耕地、其他农用地、林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折合每亩5万元)。
征收金河办事处桑王庄居委会、郭庄居委会、东高庄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94.5万元(折合每亩6.3万元)。
征收金河办事处汪刘庄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82.5万元(折合每亩5.5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13.2万元/公顷(折合8800元),已按标准足额存入经济开发区社保会保障基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为每公顷1.8万元(折合每亩1200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政〔2012〕89号据实补偿。
五、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一)征收关王庙乡关王庙村苗东组集体耕地3.0697公顷、其他农用地0.3290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254.902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5.5255万元。
(二)征收关王庙乡关王庙村苗西二组集体耕地0.9746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73.0950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1.7543万元。
(三)征收关王庙乡关王庙村苗西三组集体耕地1.45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9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12.6800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2.6127万元。
(四)征收关王庙乡关王庙村苗西一组集体耕地2.57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651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211.402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4.9565万元。
(五)征收关王庙乡关王庙村苗中组集体耕地2.7002公顷、林地0.8759公顷、其他农用地0.3039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291.0000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4.8604万元。
(六)征收关王庙乡孙吴庄村前王东组集体耕地0.1864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3.9800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0.3355万元。
(七)征收关王庙乡熊楼村熊楼组集体耕地4.1807公顷、其他农用地0.1516公顷、建设用地0.6148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371.032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7.5253万元。
(八)征收关王庙乡熊楼村周庄组集体耕地2.9587公顷、其他农用地0.1007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229.4550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5.3257万元。
(九)征收关王庙乡杨楼村前沈东组集体耕地2.5250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2公顷、建设用地0.3474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219.1950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4.5450万元。
(十)征收关王庙乡杨楼村后沈东组集体耕地0.6676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50.0700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1.2017万元。
(十一)征收关王庙乡杨楼村后沈西组集体耕地0.9247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69.352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1.6645万元。
(十二)征收金山办事处翟庄居委会聂楼东组集体耕地1.7131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28.482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3.0836万元。
(十三)征收金山办事处翟庄居委会聂楼西组集体耕地2.9848公顷、其他农用地0.1237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233.137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5.3726万元。
(十四)征收金山办事处翟庄居委会斋贡庄后组集体耕地0.2173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6.297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0.3911万元。
(十五)征收金山办事处翟庄居委会小吴庄组集体建设用地0.0499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3.7425万元。
(十六)征收金山办事处界牌居委会集体耕地0.8436公顷、其他农用地0.1082公顷、建设用地0.5878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15.4700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1.5185万元。
(十七)征收金山办事处界牌居委会二组集体其他农用地0.0059公顷、建设用地0.0644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5.2725万元。
(十八)征收金山办事处界牌居委会六组集体耕地0.1797公顷、建设用地0.0475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7.0400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0.3235万元。
(十九)征收金山办事处界牌居委会七组集体耕地0.11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9公顷、建设用地0.0604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3.192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0.1991万元。
(二十)征收金山办事处界牌居委会陈庄组集体耕地0.0601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4.507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0.1082万元。
(二十一)征收金河办事处汪刘庄村秦庄组集体建设用地0.2313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9.0823万元。
(二十二)征收金河办事处汪刘庄村田庄组集体建设用地0.6642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54.7965万元。
(二十三)征收金河办事处汪刘庄村王庄组集体建设用地0.6728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55.5060万元。
(二十四)征收金河办事处桑王庄居委会第一居民组集体建设用地1.1170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05.5565万元。
(二十五)征收金河办事处桑王庄居委会第二居民组集体建设用地0.7878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74.4471万元。
(二十六)征收金河办事处郭庄居委会黄庄组集体建设用地0.4610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43.5645万元。
(二十七)征收金河办事处郭庄居委会江庄组集体建设用地2.8203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266.5184万元。
(二十八)征收金河办事处郭庄居委会尚庄组集体建设用地0.0950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8.9775万元。
(二十九)征收金河办事处东高庄居委会谷邢庄二组集体建设用地0.4126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38.9907万元。
(三十)征收金河办事处小界牌村东组集体耕地0.0783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5.872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0.1409万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被征收耕地后失地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办法解决;即把安置补助费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对本安置办法有异议,在10日内向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听证对豫政土〔2016〕556号批复不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