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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驻马店市小清河引水灌溉调节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投稿:市国土局  来源:时间:2016年09月23日

索 引 号: S0014-2504-2016-00144 主题分类: 土地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09月23日
名  称: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驻马店市小清河引水灌溉调节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文  号: 驻国土公(2015)34号 关 键 词:

 

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驻马店市小清河引水灌溉调节工程建设(一期)项目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驻国土公(2015)34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5〕1141号文件批准的驻马店市小清河引水灌溉调节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杨楼村曹庄组、汤庄组、闫东组、闫西组、闫中组、杨楼组集体耕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折合每亩5万元)。
征收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金山办事处翟庄村李楼后组、李楼前组、聂楼东组、聂楼西组集体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折合每亩5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13.2万元/公顷(折合8800元),已按标准足额存入经济开发区社保会保障基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为每公顷1.8万元(折合每亩1200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政〔2012〕89号据实补偿。
五、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一)征收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杨楼村曹庄组集体耕地0.0118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0.8850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0.0212万元。
(二)征收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杨楼村汤庄组集体耕地1.5742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18.0650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2.8336万元。
(三)征收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杨楼村闫东组集体耕地0.7267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54.502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1.3081万元。
(四)征收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杨楼村闫西组集体耕地3.7947公顷、其他农用地0.4145公顷、建设用地0.1958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330.3750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6.8305万元。
(五)征收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杨楼村闫中组集体耕地1.3859公顷、建设用地0.1969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18.7100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2.4946万元。
(六)征收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杨楼村杨楼组集体耕地4.44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697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338.3100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7.9940万元。
(七)征收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翟庄村李楼后组集体耕地9.0565公顷、其他农用地0.3302公顷、建设用地0.0136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705.022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16.3017万元。
(八)征收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翟庄村李楼前组集体耕地3.4114公顷、园地0.0605公顷、其他农用地0.2201公顷、建设用地0.0645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281.737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6.1405万元。
(九)征收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翟庄村聂楼东组集体耕地2.7887公顷、其他农用地0.2919公顷、建设用地0.1047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238.897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5.0197万元。
(十)征收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翟庄村聂楼西组集体耕地0.30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8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24.4275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0.5452万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被征收耕地后失地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办法解决;即把安置补助费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