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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负责人就《价格认定规定》问题答记者问

投稿:yjh  来源:时间:2016年05月23日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就《价格认定规定》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适应价格认定工作新常态发展趋势,国家发改委近期制定颁布了《价格认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报记者就《规定》中的相关问题对驻马店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记者:《规定》的颁布实施有何意义?

答:目前,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了价格认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家发改委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33个规范性文件,导致各地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所依据的规定不尽相同,使这项工作受到一些影响。针对价格认定工作面临的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统一、权威的《规定》。基于这个背景,国家发改委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最终于2015108日出台了本《规定》。

记者:《规定》中所称价格认定指什么?

答: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记者:《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包括哪些?

答:本《规定》明确指出,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必须是有关国家机关,包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记者:《规定》对价格认定工作主体有何要求?

答:本《规定》明确指出,价格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价格认定机构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记者:《规定》对价格认定工作客体有何要求?

答:本《规定》明确指出,价格认定工作的客体也就是工作对象,是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

记者:《规定》对价格认定工作性质如何界定?

答:本《规定》指出,价格认定是一项与行政确认工作方式、特点、作用相同的工作,采用行政确认方式开展,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价格认定工作性质属于行政性质。

记者:《规定》如何确定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

答:本《规定》要求价格认定机构主要对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国家赔偿、补偿事项等涉及相关物品或者有偿服务进行价格认定。

记者:《规定》对价格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有何要求?

答:本《规定》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记者:《规定》对价格认定工作程序作何具体要求?

答:本《规定》对价格认定程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一般包括价格认定提出与受理、实物查验、市场调查、分析测算、做出结论、内部审核、集体审议、签发及文书制作、送达、归档等环节。需要强调一点,价格认定对象的情况不同,价格认定程序也不尽相同。

记者:《规定》如何确定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的效力?

答:本《规定》明确指出,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经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的依据。

记者:提出机关如对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规定》是否针对异议确定了相关的救济途径?

答:是的,有救济途径。本规定指出,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

记者:《规定》对价格认定费用有何规定?

答:本《规定》明确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记者:《规定》的贯彻实施有哪些制度保障?

答:为保障《规定》顺利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发改委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制度。主要有《价格认定行为规范》、《集体审议制度》、《河南省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办法》、《回避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

记者:《规定》的施行时间?

答:本《规定》自20161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