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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我省地方铁路运价改革的通知

投稿:市发改委  来源:市发改委时间:2016年04月28日

索 引 号: S0003-2688-2016-00037 主题分类: 物价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6年04月28日
名  称: 关于深化我省地方铁路运价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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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我省地方铁路运价改革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6〕507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河南城际铁路公司、省铁投公司:

 

根据国家推进铁路运价改革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市场形成价格机制、深化我省地方铁路运价改革、加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放开我省地方铁路(含城际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下同)的旅客票价和货运价格,由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鼓励地方铁路大宗货物运输由双方协商定价。

二、我省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价格法》、《铁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客货运价内部管理机制,自觉规范定价行为,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制定或调整客货运输价格时,应提前30天对外公布,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须坚持旅客或货主自愿原则,认真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伤残军人、人民警察,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条件的学生,继续分别按照现行规定幅度实行票价优惠。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我省地方铁路客货运价不得超过现行的旅客票价、货运运价率水平。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监测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地方铁路运输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鼓励社会共同参与价格监督,认真及时查处群众举报,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认真遵照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我省有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