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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蔡县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试行办法的通知

投稿:上蔡县人民政府  来源:时间:2016年01月26日

索 引 号: S0C00-0000-2016-00039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01月26日
名  称: 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蔡县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上政〔2016〕2号 关 键 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上蔡县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116

上蔡县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出售)制度,保障中心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城镇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有效回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形成良性发展机制,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和省市会议精神,借鉴外地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采取“先租后售”或“即租即售”两种方式出售。

第三条 县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我县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出售)和管理工作。县发改委、财政、审计、土地、民政、人社、公安(车管所)、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出售)的相关工作。具体职责为:财政、发改委、审计部门负责审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出售价格标准;民政部门对低保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公安部门(车管所)对低保低收入申请家庭的车辆情况进行核定;工商、税务部门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商业经营行为进行核定;人社部门对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对低保、低收入申请家庭的工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

第四条 县房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60-80%,确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租金标准可根据市场租金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第二章 配租的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具有本县中心城区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为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四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常住人口;

(二)申请家庭经县民政部门确认为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三倍;

(三)申请家庭在城区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7平方米(含17平方米);家庭成员三年内无商业用房、工商注册、纳税、车辆房产转移等登记信息;

第六条 本县中心城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

(二)申请人在城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三)申请人未购买过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本县中心城区城镇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城区工作一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在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低于17平方米;

(三)申请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三章 申办和配租程序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家庭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家庭中所有成员户籍复印件;

(三)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复印件;

外来务工人员或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县中心城区无房证明等。

第九条 县房管部门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对申请家庭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者进入配租程序。

第四章 配租优先规则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遵循“特困优先”“特残优先”“特定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 配租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优先配租: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

(三)获得部队颁发的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

(四)烈属;

(五)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第五章 出售房源对象和价格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投资主体共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作为出售的房源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推行“租售并举”采取“先租后售”或“即租即售”两种方式进行出售

(一)“先租后售”是指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一段时间后提出购房的销售方式

(二)“即租即售”是指经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住房困难家庭经过资格审核程序后,对可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直接进行认购的销售方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县中心城区户籍低保、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二)本县中心城区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区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7平方米;

(三)已承租了公共租赁住房的;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优先购买。

第十六条 销售价格:

(一)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中心城区户籍的低保低收入申请家庭按综合成本价购买,一般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按综合成本价加5%费用购买,按照楼层不同价格不同的原则,多层住宅1-5层按综合成本价,6层按低于综合成本价5%核算;高层住宅1-10层按综合成本价,11层以上按低于综合成本价5%核算。综合成本价以工程决算价格报县保障房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二)政府和社会投资主体共同建设 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综合成本价加社会主体投资部分的利润出售,利润不得高于综合成本价的3%

第十七条 政府和社会投资主体共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综合成本价和利润以及减免税费的金额由县发改委牵头,同级财政、审计、房管等部门参与确定,综合成本价和利润以及减免税费的金额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出售程序

第十八条 出售审批:

(一)县中心城区可出售房源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发布销售广告;

(二)政府和社会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社会公开销售,需提供以下资料;

1.向县房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

2.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出售方案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出售套数、出售价格等,经房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社会投资主体和政府共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租售并举’方式进行出售的,如果是工业用地,要首先通过规划调整,把工业用地转变成住宅或商住用地,并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家庭可向县房管部门或投资建设主体写出购房申请,填写《上蔡县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家庭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

(一)房产所出具的在县中心城区无房证明;

(三)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审核

县房管部门或投资建设主体对申请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时期为10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

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对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发放《上蔡县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交款

申请家庭接到通知后,将购房款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产权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票据。

第二十四条 签定合同

申请家庭将购房款交齐后,即可与房管部门或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定购房合同,并按购房款的1%比例缴纳住宅维修基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售房款,通过财政专户上缴国库,纳入政府基金预算。上缴国库的公共租赁住房售房款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和社会投资主体共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若要出售,需把政府投资部分折合成房产交给政府出售,出售的资金用于归还政府投资资金。社会投资主体只能出售自己投资建设部分,其出售资金用于归还企业投资资金。

第八章 产权及上市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家庭购买了公共租赁住房后,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再缴纳租金。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按合同约定为付清房款的购房家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上必标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共同申请人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间,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产权单位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并补交租住期间的租金。

第三十条 申请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因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是划拨土地,上市交易前需到土地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并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代收补交建设时减免的税费后通过财政专户缴入国库。因政府和社会投资主体共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在出售前已转为商住是出让土地,上市交易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出售)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配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家庭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租赁(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可撤销其租赁(购买)合同,责令限期退回所租赁(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购买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各级审核部门的上户调查、询问取证、资料核实、走访工作,不得妨碍、阻挠、拒绝工作人员的工作,否则审核部门有权作出不予登记或取消申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出售)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出售)的有关工作。监察机关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120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