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投稿:上蔡县人民政府  来源:时间:2015年07月02日

索 引 号: S0C00-1702-2015-0015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5年07月02日
名  称: 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上政办〔2015〕46号 关 键 词:

 

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529   

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有效解决我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住房困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1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驻政办〔201471号)、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蔡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政办〔201414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适应我县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先低收入家庭、后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条件逐步放宽的原则,实行并轨运行、全面覆盖、租售并举、分别核算、轮候解决的方式,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逐步解决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使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惠及更多群众。

二、保障范围

根据2015年县政府投资建设可供分配的公租房房源情况,本次配租、配售保障房范围是:上蔡县城市规划区四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常住人口(含农业人口)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具体为以下类别人员:

(一)城区户籍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三、保障条件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保障的具体条件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截至20141231),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区户籍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为城区户籍,在城区居住和实际生活,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其中: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下同);

2)申请家庭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其为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17平方米);

4)离异的申请家庭,离异前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的,当年可以申请;离异前人均住房面积高于17平方米(含)的,离异后须满三整年后方可申请;

5)申请人年龄已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未婚单身家庭(离异的除外);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无商业用房、工商注册、纳税、车辆、房产转移等登记信息。(因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出售原住房或家庭私用汽车的,并将出售款用于疾病治疗或家庭正常生活支出,能提供相应证明的除外)。

7参加上次分配抽号未中号家庭,可直接参加本次抽号。

(二)城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2.在本城区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含)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已办理录用手续的;

3.申请人在城区从事合法个体经营达2年以上(含),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齐全;

4.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取得本城区《居住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父母及子女在城区范围内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纳入(民政部门、街道、社区)集中供养的六十岁以上三无老人;

4虽然符合保障条件但无法定监护人的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5、已享受房改政策的、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6、原有私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已作拆迁补偿、安置或被转移、出租的;

7、自申请之日前二年内转让自有住房、不符合《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将自有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

四、房源配备、出售价格、租金标准及收缴、出租期限

1、房源配备

本次可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共1636套,其中2011年新建12栋多层828套,2012年新建5栋多层、6栋高层公租房808套,建设地点:县城东蔡都办事处辖区和谐大道东段南侧、五龙源路西侧(万象中学对面)。

2、出售价格

1)出售方式:

本次入住分配的房源为2011年至2012年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分配方式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

2)出售价格:

总体以综合成本价出售(不含土地),以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决算报告综合成本价并报经审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数据为依据,报政府同意后实施。多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分别核算。

3、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总体以低于同期、同地段市场价出租,按照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分别核算,根据楼层价格上下浮动,由县政府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供应情况、房源地理位置、保障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1)低保、低收入人员(家庭)出租价格:按照第一期廉租房出租标准执行,楼层不同租金不同,分别核算。

高层住宅二个档次:1、一至十层月租金1.20╱㎡2、十一层月租金1.00╱㎡。多层住宅三个档次:1、一至三层月租金1.20╱㎡2、四至五层月租金1.10╱㎡3、六层月租金1.00╱㎡

2)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人员工出租价格:按照楼层不同租金不同,分别核算。

高层住宅二个档次:1、一至十层月租金3.0╱㎡2、十一层月租金2.8╱㎡

多层住宅三个档次:1、一至三层月租金3.0╱㎡2、四至五层月租金28╱㎡3、六层月租金2.6╱㎡

3、出租期限

租赁期限至少为一年,最多不高于五年,期满可续租。

4、租金收缴

租金实行先缴后租,一年一次交清,也可预缴。

5、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的统一管理,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租住。具体的申请租赁条件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租赁价格参照上述标准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进行核定,租赁价格及审核的入住人员名单报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备案。

五、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程序及分配方式

(一)申请方式

公租房申请既可以家庭为单位或单身人士自愿组合进行申请,也可以单身人士单独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的,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自愿组合申请的,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其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二)配租方式

1.经上蔡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调查、走访、公示等方式,确定为承租对象的,采取公开抽号的方式按现场发放的顺序号由小到大抽取栋号、单元号、房号,确定配租对象;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经摇号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将自动进入下一轮轮候对象,在轮候期内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将在下一轮配租时按本轮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优先给予保障。

2.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而委托他人摇号的,应出具经所在办事处或单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未按时到场又未委托他人的,本期申请作废。

3.经摇号确定的申请人因楼层、户型不适等原因主动放弃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4.低层优先安排有下肢体残疾或家庭中有70岁以上人员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入住,剩余楼层和房号由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抽号采取摸号牌(球)方式确定。

5.产业聚集区内企业务工人员原则上在产业聚集区内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安排。

6.抽到房号的家庭与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上蔡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申报程序

(一)城区户籍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

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上蔡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

②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③本县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

④县房地产管理所档案室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房产证明;

申请人同意对其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审查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7寸的全家合影照片一张;

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初审

申请人所在辖区居委会负责报名申请,并进行初审,合格后在辖区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居委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相关材料证明进行初审,提出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初审意见并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在上蔡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复核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在上蔡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提交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4.审批

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成员单位联审。县民政局负责低保和低收入方面的审核;县住建局负责家庭成员拥有房产、房产交易方面的审核;县公安局负责户籍登记、拥有车辆信息方面的审核;县工商局负责注册登记方面的审核;县地税局负责纳税信息方面的审核;县财政局负责财政供养人员方面的审核;县人社局负责退休金发放、养老金缴纳方面的审核;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缴纳方面的审核。联审合格后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并分别在住建局网站和县住房办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申请人为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对象。

(二)城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受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上蔡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批复文件;

3)在本城区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的无住房情况证明;

5)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6)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居住证》;

7)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单位不愿集体申请的,可由个人参照单位申请程序凭劳动合同向所在居委会或工业聚集区管委会申请。

2.审核。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提出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初审意见并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在上蔡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用人单位须对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在公开栏和县政府、县住建局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仍按以上途径向社会公开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名单。

七、抽号分配

1、抽号时间、地点:分配通知将在上蔡县电视台滚动播放(根据审批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后安排抽号时间、地点)

2、抽号采取公开的方式举行,抽号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并在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员及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完成。

3、确定承租房号后,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向承租家庭(人员)发放《上蔡县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单》。

八、办理入住

已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号的申请家庭,凭《上蔡县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单》、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到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及小区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

九、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住房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实施惠民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审核关,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二)严明纪律,严格问责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的工作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停止申请人二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三)完善制度,建立信息库

保障性住房保障部门要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长效机制,实现动态管理,完善保障对象的信息管理体制,形成数字化管理工作格局。

十、本方案由上蔡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