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公安局 来源:时间:2015年04月13日
索 引 号: | S0009-0901-2015-00019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5年04月13日 | |
名 称: |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一、项 目 概 述:
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事项类型:承诺件
办理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消防支队窗口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用
联 系 人:崔德朋 钟 媛
联系电话:3691057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
三、办 事 程 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行政服务中心消防支队窗口提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查验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出具承诺件通知书;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消防支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出具书面消防检查意见。
四、审批对象:
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1、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业经营场所;
2、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饭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3、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理发、美容等服务场所;
4、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5、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旅店;
6、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维修、制造、加工作坊;
7、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且规模较大的公众聚集场所。
8、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由支队办理;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由所在辖区消防大队办理。
五、 申 报 材 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方位图、平面布置图;
5、房屋租赁合同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六、申请单位应当对其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料齐全,才予以受理
七、网上查询:河南省消防网/消防支队/行政服务大厅消防窗口
八、举报方式:监督电话:省消防总队举报投诉电话:0371-66615109
省消防总队纪委电话:0371-66615256/0371-66717015
市消防支队举报投诉电话:0396-2927116/0396-212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