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豫政办〔2012〕8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6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投稿:xmx  来源:河南省政府网时间:2012年07月12日

索 引 号: S0001-0204-2012-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河南省政府网 发文日期: 2012年07月12日
名  称: 豫政办〔2012〕8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6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豫政办〔2012〕87号 关 键 词: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形势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条例》,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我省各级政府深入推进“两转两提”(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力抓手;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2012年,各地、各部门要着重做好以下8个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一)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和行政经费公开。

1.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从2012年起,除涉密事项外,各级财政部门报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预决算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附相关解释说明;省政府部门和省辖市政府部门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除涉密单位外,要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基本内容包括部门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预算表及相关解释说明。同时要按照预算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2.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从2012年起,除涉密单位和涉密事项外,各级财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支出;省政府部门和省辖市政府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支出,并细化“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推进省政府部门和省辖市政府部门公开行政经费。(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利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及开工、竣工项目信息。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分类公布;开工项目信息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设规模、开工时间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等;竣工项目信息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竣工套数、竣工时间等。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力度,严格落实省辖市“三审两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并公示,县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复审,省辖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准并公示)和县(市、区)“两审两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并公示,县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准并公示)制度。加快建立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分配、使用、退出等相关信息公开透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的解疑释惑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食品安全信息网,尽快实现全省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重大案件查办、风险评估与警示等信息依法公开。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和发布阶段,拓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渠道,认真征求意见。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网上公示,方便公众查阅。(省政府食安办、省卫生厅牵头落实)

(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1.全面推进涉及民生信息和社会关注的信息公开。落实环保部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时准确发布城市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地表水水质责任目标断面水质信息;发布重点排污企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名单,以及污水处理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等重点减排工程名单;密切关注重金属污染、垃圾填埋设施、建设项目、环评等社会敏感信息;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处理情况信息。(省环保厅牵头落实)

2.强化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针对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10项行政许可项目,公布审批运行流程图,尽快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审批制度。及时公布对行业环保核查和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牵头落实)

(五)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完善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体系,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平台。规范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招标代理、评标行为,加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全面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名单、处理依据、处理时间、处理机关及处理结果;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况严重的限期取消其投标、代理等资格。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准确公开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修订省级生产安全事故预案,把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布作为重要内容。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发布工作,建立事故通报预警机制,第一时间通报事故情况。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时按要求公开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通过媒体公开人员处理结果等情况。同时,对公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要积极回应,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在批准房屋征收前,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法定程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加强补偿信息公开,将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奖励补助标准向当事人公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征地工作“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两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征地信息公开情况作为用地审批的必要条件,报批用地必须报送被征收农民意见、公告以及听证等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落实)

(八)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要及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或媒体公开调整的价格、收费标准及执行期限等。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的规定进行公开听证,提高公众参与度;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要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信息。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标准等。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减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注销变更手续,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落实)

对上述重点工作,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不折不扣地完成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于2012年12月底前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

三、推进制度建设,提高工作质量与实效

(一)制定完善《条例》相关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对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梳理,对公开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不断细化;公开目录、公开指南不完善的,要抓紧修订完善,并及时更新。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基本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澄清、新闻发布、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行之有效的做法要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形成靠制度推动工作、保障工作的格局,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一些方面的政府信息如食品安全信息、环境保护信息、征地拆迁信息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制定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要时刻关注社会热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发布正面信息,澄清事实真相,疏导公众情绪,牢牢把握舆论导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各部门要制定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等公开渠道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管理,逐级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

1.加强对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和责任。对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协办单位和相关保障单位的指导协调,建立主管单位牵头管理、协办单位和相关保障单位密切配合的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政府网站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具体工作,确保网站管理不缺位。

2.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督促检查,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政府网站存在的栏目更新不及时、服务功能不正常等突出问题。

3.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互动交流的作用。凡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对财政预算决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信息,要集中展示,方便公众查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政策出台后,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4.制定完善网站管理工作制度。要不断建立健全网站内容保障、信息发布审核、值班读网、应急处理等工作制度和机制,并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四)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配齐、配强工作队伍,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已有专职工作机构的,要进一步配强工作人员;未设立专职机构的,要抓紧设立机构,配齐工作人员;暂时无法设立专职机构的,要明确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经费,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在2012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制度建设情况、网站等公开渠道的建设情况、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培训开展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对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