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豫政办〔2009〕13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废止)

投稿:xmx  来源:时间:2009年08月05日

索 引 号: S0001-0204-2009-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09年08月05日
名  称: 豫政办〔2009〕13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废止)
文  号: 豫政办〔2009〕131号 关 键 词: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按照河南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分工方案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河南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二、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切实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更新修订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规范格式,方便查询检索和下载;要围绕政府重要政策的出台、重大事项的决策、重点工作的推进,通过专题发布、专家解读、访谈交流等形式发布动态信息;要及时、准确公开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等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同时,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间,编制发布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制订、完善本地、本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及相关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及时公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各省辖市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在当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府各部门应主动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及其他信息。同时,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在行政服务大厅等公共服务场所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资料索取等服务。

(二)认真办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各地、各部门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要及时受理,认真办理,加强与申请人的联系沟通,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同时,要加强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中热点、敏感信息的研究,不断提高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水平。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考核评议、责任追究、投诉举报、年度报告等工作制度;不断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积极探索建立协调会商、专家咨询、涉诉案件应对等长效工作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开展。

三、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作用

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载体和第一平台,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不断提升系统性能,优化栏目设置,充实并及时更新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要及时受理、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网上申请;要建立健全网站运行及内容保障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网站运行稳定安全。

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要落实日常工作机构,切实担负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要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岗位责任;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沟通情况、研究问题、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五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